【政府文件】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详情
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进“科创镇海”建设打造人才发展最优生态的若干意见(试行)》(镇区委办〔2019)81号)、《镇海区“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实施办法》(镇人组办〔2019)3号)和《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及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和推进我区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委人才办预算前置统筹,并会同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科技局主要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相关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奖补类型及申报材料第五条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领军型创业团队,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资本型创业团队,根据团队实际到位货币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投入资金含资本公积金)的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按A类、B类、C类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业个人,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创业项目入选“雄镇英才”计划创业团队、创业个人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在原基础上提升至120%。由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领衔且发展潜力较大的创业项目,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在原基础上分别提升至200%、150%、120%。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用款计划表》:3、《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拨付考核评估表》;4、首次申报创业启动资金的项目,还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团队成员(或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5、其它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3年内,对A类、B类、C类创业团队(含领军型、资本型),分别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500平方米,最高每平方米25元/月的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补助,其中办公用房最高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创业个人参照C类补助。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租房合同、发票和租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第七条银行贷款贴息补助。3年内,每年给予入选的创业项目1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子贴息。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第八条发展激励奖励。前3年内,创业企业当年度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地方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100%给子奖励:后2年内,达到上述条件的,按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8%给子奖励。每家创业企业5年内享受发展激励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企业纳税和完税证明: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仅首次申报提供)。第九条创新人才资助。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新团队,根据项目预期成效,按A类、B类、C类三个等次,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人才资助经费。对入选“雄镇英才”高层次人才引领计划的创新个人,给予60万元的人才资助经费。申报材料:1、《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团队成员(或个人)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个人社会保险信息(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③、首次申报创新人才资助的项目,还需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团队成员(或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及认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第十条区级配套奖励。引进的人才和团队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后,凭入选文件或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拨付区级配套奖励。第三章资金申报条件及考评程序第十一条资金兑现实行申报制,正式落户的团队(个人)方可申请,其中:入选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个月内,须完成在镇海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到岗工作:入选创新项目自确定扶持发文之日起个月内,须与我区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由项目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镇(街道)、园区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区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办公室同意,最多可延长个月,未能按时注册运营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入选资本型创业团队、创业个人项目申报前须已在我区创办企业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领军型创业团队项目完成注册并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符合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相关要求、有固定且正式运营场地、有项目运营的实验或生产设备、有一定实际投入和数量员工的,可以申请首期资金。项目在确定列入扶持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各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创业项目当期实际投入的5%,(其中首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场租补贴、贷款贴息按规定标准子以拨付。创业项目在接受首期扶持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参照首期扶持申请第二期创业启动资金。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再拨付相应的创业启动资金,场租补贴、贷款贴息补助按规定标准子以拨付。剩余的创业启动资金参照前两期扶持申请拨付。创业启动资金一般自获得首期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兑现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一年。在接受扶持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启动结题程序。第十三条资本型创业团队资助经费一般在项目入选1年后分2期按申请拨付,每期安排5%。项目团队自入选起1年后,如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拟获资助经费总额倍以上,可提交第一期经费申请,经考核评估和会议审议,对合格项目拨付第一期经费;投入项目的直接支出(不含首期资助)达到拟获资助经费总额4倍以上,可提交第二期经费申请,对合格项目拨付第二期经费。如第一期申请时已满足第二期条件,可将第一、二期合并申请。第十四条入选“雄镇英才”计划的创新团队落户后,根据作用发挥和创新成果,经评估合格后,分三期拨付创新团队资助经费,三期拨付比例为5%、30%、20%。第十五条创业个人项目列入扶持且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符合实缴注册资本要求、有固定且正式运营场地、有项目运营的实验或生产设各、有一定实际投入和数量员工的,可以申请首期资金。项目在确定列入扶持计划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享受资格。各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创业项目当期实际投入的5%,(其中首期拨付的创业启动资金一般不超过总资助金额的5%),场租补贴、贷款贴息补助按规定标准予以拨付。创业个人项目在接受首期扶持并正常运行半年后,可参照首期扶持申请第二期创业启动资金,场租补贴、贷款贴息补助按规定标准予以拨付。剩余的创业启动资金参照前两期扶持申请拨付。创业启动资金一般自获得首期启动资金之日起两年内兑现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最多可延长一年。在接受扶持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出扶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启动结题程序。第十六条入选“雄镇英才”计划的创新个人落户后,根据作用发挥和创新成果,经评估合格后,分三期拨付创新个人、每期20万元的资助经费。第十七条资金兑现实行现场考核评估制度。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招商中心(招才中心)等部门和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联合考核评估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评估:或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考核评估。考评组提出项目考核评估意见,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联合考评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区委人才办统筹现场考评工作: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现场考核评估,汇总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审核项目运营、技术开发、项目发展计划的实现等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项目带头人是否变化、核心团队成员是否变化及到位、员工队伍建设等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实缴注册资金及项目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等情况;区招商中心(招才中心)审核法定代表人投资比例及出资情况、团队成员持股比例、风投机构或企业出资、场所建设等情况: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项目资金投入、政府扶持资金使用以及相应年度期间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等情况。第十八条考核评估主要内容:(1)项目服务管理协议执行情况:(2)创业扶持资金规范使用情况;(3)创业项目运行和进展情况:(4)其它需要考核评估的情况。第十九条考核评定为合格的,拨付相应的扶持资金: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暂缓拨付扶持资金,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属镇(街道)、园区,由所属镇(街道)、园区通知企业,企业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连续正常运营个月以上,验收合格后再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认为可继续扶持的,在下一轮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扶持资金:中期评估认为不宜继续扶持的,应终止经费资助,并启动结题程序。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再提供资助:(1)未与区科技局、镇(街道)、园区签订服务管理协议的:(2)高层次人才未取得学位学历等认证或证明材料的:(3)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4)企业破产,或被他人收购的:(5)企业整改不到位或连续6个月不能正常运营的:()转让核心技术,或者以该核心技术到其他地方申请类似资助的,或以同类项目在其他地方注册运营的:(7)发生资金异常或转移关键设备的;(8)有提供虚假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业绩材料的:(9)未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10)享受条件发生变更、不能按计划实施和其他未能履约情况的:(11)其他足以表明不能正常运营的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具有前款规定第(6)、(7)、(8)项情形之一,还将收回已经资助的各类扶持资金。企业经营期限未满十年总部搬离镇海区的,全额追回各项已补助的扶持资金。第四章资金申报流程及拨付办法第二十一条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每年拟定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按期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创业类项目上下半年各申报一次,创新类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通知将同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布。申报材料如有变化,以申报通知为准。第二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镇(街道)、园区提交申报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各镇(街道)、园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科技局。无正当理由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考核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现场考核评估。区科技局汇总考核评估意见,并根据择优扶持原则,与区委人才办会商后提出资金拨付初步意见,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议,研究通过资金拨付意见,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不公示)。第二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由企业转拨至个人)。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第五章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区科技局会同镇(街道)、园区与“雄镇英才”计划团队(个人)签订项目服务管理协议,管理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管理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年,管理期满一股要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对补助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其中:创业类项目启动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制和开发所必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科技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办公场地(厂房)基建费和租赁费、劳务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运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创业类项目贴息贷款主要用于企业经营,不得用于与项目运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购买银行理财、保险、炒股、拆借等。创新团队(个人)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制和开发所必需的相关费用和人才落户、安家等相关费用支出。第二十九条任何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项目所属镇(街道)、园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享受扶持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镇海区内。第三十一条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企业(单位)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区级经济政策。如有同一事项同时申报多项政策的,财政部门只对最先收到的申报进行审核、兑现。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第三十二条创业项目动态升级。按照《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动态升级操作办法(试行)》(镇人才发(2019)7号)执行。第三十三条对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企业,按照《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限制管理规定》(镇政办发〔2019)49号)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申报资格和条件,依据上级要求或举措需做调整的,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促进镇海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18]32号)文件附则中第3条和第5条规定。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4月17日起施行,由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关于印发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资金享受时限未到期的,继续执行《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人才发〔2017)5号)、《镇海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镇区委办〔2014)38号)等相关规定。
收藏
开通会员可获得权益
2000+
课程资源
10万+
全国政策
10000+
文库资源
100万+
企业项目资源